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46号 罪犯曾留祥,男,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平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留祥犯法非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二O一O年五月二日起至二O一五年五月一日止。该犯于2010年12月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后,于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曾留祥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春,被告人曾留祥在被告人张军战的介绍下,在深圳市购买仿“六四”手枪一把及子弹6颗。2010年4月8日晚,曾留祥持枪朝被害人王春华家的大门射了一枪后,发短信向其索要现金十万元,后又减为五万元。在尚未得款时被抓获。 罪犯曾留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4次,记功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曾留祥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曾留祥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四年六月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