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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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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良云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91号 罪犯董良云,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作出(2008)虞刑初字第098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91号

罪犯董良云,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作出(2008)虞刑初字第0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良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董良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08)商刑终字第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08年10月28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12年6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董良云2005年农历4月2日纠集同伙窜至虞城县芒种桥一村民家中,同伙将受害人打伤后,抢走山羊4只,价值人民币300余元。经医学鉴定,该犯患有脑中风后遗症。

罪犯董良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受表扬2次,被记功1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董良云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董良云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良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