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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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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二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414号 罪犯花二军,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日作出(2011)新密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414号

罪犯花二军,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日作出(2011)新密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花二军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40000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00000元。花二军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1)郑刑二终字第346号刑事判决,维持定罪量刑部分。宣判后,于2012年6月2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花二军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绑架1起,参加强迫交易4起(其中2起为多次强迫交易),参与寻衅滋事3起,参与破坏生产经营1起,实施挪用资金1起,参与非法占用农用地1起,自己有配偶,还与他人结婚。

罪犯花二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监狱记功1次,表扬3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花二军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花二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花二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0年8月6日起至2030年3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谢劳动

人民陪审员  康干忠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良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