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65号 罪犯苏运华,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淮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运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苏运华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日作出(2010)周刑终字第1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1年5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13年2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2007年被告人苏运华利用职务之便,在经手发放占地补偿款及附属物补偿款时,虚列开支,将65000元据为己有;2010年,苏运华将应当退还给低保户医疗保险款10740元据为己有,后苏运华将该款退还;期间,苏运华还私自扣留他人低保存折,贪污970元。 罪犯苏运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监狱记功1次,表扬2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份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苏运华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苏运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苏运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0年7月5日起至2015年4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谢劳动 人民陪审员 康干忠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良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