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95号 罪犯葛泽领,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睢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0年3月22日作出(2009)商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2010)豫法刑四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1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葛泽领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2月份,被告人葛泽胜在睢县潮庄与女服务员鲁某一起洗浴时,发现身上的4200元现金丢失,怀疑鲁某偷走,为向鲁某追回现金,2008年12月份,葛泽胜伙同葛泽领一起用绳子将鲁某捆绑,抢走鲁某家中黄金项链、手机等物品;被告人葛泽领采取捆绑手段将黄某强奸。 罪犯葛泽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葛泽领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葛泽领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减刑时从严把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葛泽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9年3月7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