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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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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玉振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236号 罪犯葛玉振,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曹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1日作出(2010)商梁刑初字第492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236号

罪犯葛玉振,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曹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1日作出(2010)商梁刑初字第492号刑事判决,以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11)商刑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对该犯的定罪量刑予以维持。宣判后,2011年7月1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葛玉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3月至2010年7月份,被告人葛玉振伙同他人分别在商丘市梁园区解放路、睢阳区东方办事处等地盗窃作案6次,盗窃三轮车、面包车等物品,价值人民币6万余元;2010年3月,葛玉振明知是被盗车辆而以低价销售给他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500元。1994年因犯盗窃罪该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6年因犯盗窃罪该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4年因犯销赃罪该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8年因犯盗窃罪,该犯被劳动教养一年;该犯系累犯

罪犯葛玉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葛玉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葛玉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因犯罪被多次追究刑事、行政责任,仍不思悔改,减刑时从严把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葛玉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0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