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219号 罪犯罗建章,男,195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4日作出(2005)夏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其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5年8月23日作出(2005)商刑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5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9年1月15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6月15日减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罗建章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罗建章在担任广西南宁亿业电力物资公司总经理期间,在明知自己没有实力的情况下,于2003年12月18日同河南亿路电缆公司签订价值人民币315.6382万元的买卖合同,对方收取60万元货款后,余款无法追回。 罪犯罗建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罗建章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罗建章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建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4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