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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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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连雨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72号 罪犯罗连雨,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4日作出(2007)夏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72号

罪犯罗连雨,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4日作出(2007)夏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连雨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宣判后,于2007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12年6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2007年8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罗连雨路过夏邑县,见女青年杜某某在买馍,便向其要馍。杜某给其馍后回家,罗连雨追上把杜某按倒在地趴其身上,不顾众人围观,将杜某的裤子脱至膝盖处,用手插入其阴道,用舌头和嘴接触杜阴部,然后脱下自己的裤子露出阴茎,被围观群众制止。

罪犯罗连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监狱记功1次,表扬3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罗连雨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罗连雨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连雨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7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