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70号 罪犯鄢发豹,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河南省桐柏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0日作出(1999)二中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以其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9日作出(2000)高刑终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以其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其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2001年4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2年12月18日减为无期徒刑;2005年4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2008年1月28日减刑一年;2010年2月12日减刑一年;2012年1月16日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鄢发豹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4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鄢发豹伙同他人分别窜至海淀区、朝阳区、东城区等地携带凶器、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作案4次,抢劫现金及财物价值26000余元,抢劫中致1人死亡,扎伤3人。1997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鄢发豹伙同他人在北京市西城区、东城区等地采取暴力手段绑架被害人程某、花某、黄某,向被害人家属索要赎金,作案3次,得赎金15万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鄢发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2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鄢发豹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鄢发豹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减刑时应从严把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鄢发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刑期自2005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1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谢劳动 人民陪审员 康干忠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良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