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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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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鑫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36号 罪犯郭鑫,男,198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5日作出(2007)汴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36号

罪犯郭鑫,男,198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5日作出(2007)汴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郭鑫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3日作出(2007)豫刑一终字第9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07年8月28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09年11月26日,将其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2012年5月24日,将其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7月27日,被告人郭鑫在开封市吴胜角因琐事和被害人李文博发生口角,引起厮打,厮打中,郭鑫持刀朝被害人的颈部、胸部各刺一刀,致其死亡。案发后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对郭鑫的行为予以谅解。

罪犯郭鑫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监狱记功2次,表扬3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郭鑫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鑫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29年4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谢劳动

人民陪审员  康干忠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良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