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214号 罪犯郭国权,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2009)鹿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国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千元。宣判后,2009年2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2年6月15日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郭国权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郭国权于2008年至2009年间,3次以租车为名,途中抢劫出租车司机,抢劫中扎伤出租车司机一人,抢劫出租车二辆,价值8万余元,在此期间,该犯2次盗窃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各一辆,价值人民币4800元。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该犯系累犯。 罪犯郭国权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郭国权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郭国权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国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09年2月26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