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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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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保全犯绑架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402号 罪犯郭保全,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鹿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402号

罪犯郭保全,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鹿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保全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10000元。宣判后,于2011年12月2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2010年12月22日下午,被告人郭保全伙同他人预谋后,开一辆无牌桑塔纳将从鹿邑县回家的周来福绑架到张永军家,后向其家人索要二百万现金,期间对其实施了殴打行为。2010年12月24日周来福儿子将70600元现金拿给了被告人郭保全等人,赃款已分赃。2011年6月10日,被告人郭保全到鹿邑县购物时,与店员发生纠纷,对齐玉林大打出手,将其打伤,致双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鉴定属轻伤。

罪犯郭保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监狱记功2次,表扬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郭保全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保全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保全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期自2011年6月11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