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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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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军停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63号 罪犯邵军停,男,195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9日作出(2004)商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63号

罪犯邵军停,男,195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9日作出(2004)商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邵军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被告人邵军停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5日以(2004)周刑终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4年4月23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07年2月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0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2002年9月25日罪犯邵军停因与邵某某家平时有矛盾,而将邵某某喊到其家中厨房内,用菜刀朝邵某某头部、四肢等处连砍数刀。经鉴定,邵某某面部创口12处,创口长度累计66厘米,损伤程度为重伤。手腕部分功能丧失,为6级伤残。

罪犯邵军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监狱记功1次,表扬3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邵军停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

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邵军停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邵军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03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