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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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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龙犯抢劫、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416号 罪犯闫龙,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民权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民少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416号

罪犯闫龙,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民权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民少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闫龙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08年2月6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10年8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6月28日增加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7月27日刑期更正。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闫龙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6日,被告人闫龙伙同他人在民权县一中附近,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将一名学生的自行车抢走,价值270元。2007年4月17日,该犯伙同他人在网吧上网时预谋将网友史某某约出去发生性关系,该犯将史某某骗至宾馆后离去,后同伴将史某某强奸。

罪犯闫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闫龙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闫龙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闫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7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