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85号 罪犯陆三中,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日作出(2006)周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陆三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于2007年4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于2009年8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2月3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陆三中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4月30日上午,被告人陆三中因琐事与被害人高留枝发生争吵,在自己红薯窖内用刀将其杀死,后挖土封埋窖口,逃离现场。被告人陆三中有自首情节。 罪犯陆三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2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陆三中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陆三中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陆三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12年2月3日起至2029年8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谢劳动 人民陪审员 康干忠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良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