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88号 罪犯陆德胜,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日作出(2003)豫刑一复第字第00059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陆德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于2003年8月7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05年9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7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1年7月5日减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陆德胜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8月1日下午6时许,罪犯陆德胜与被害人姬某在马厂镇司法所调解离婚过程中,因陆德胜不愿与姬某离婚,便产生与其同归于尽的想法,便买匕首一把,趁人不注意,拔出匕首朝姬某腹部刺一刀,姬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陆德胜用匕首自尽未遂。 罪犯陆德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陆德胜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2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陆德胜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陆德胜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陆德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7月21日起至2024年12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