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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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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216号 罪犯刘永,男,1984年4日10日出生,回族,河南省宁陵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4年4月21日作出(2004)商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其犯抢劫罪,判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216号

罪犯刘永,男,1984年4日10日出生,回族,河南省宁陵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4年4月21日作出(2004)商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其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2004年5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7年4月6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2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6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永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5月份,被告人刘永伙同他人在乔楼乡将女青年张某灌醉后轮奸;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到梁园区谢集镇王某某的波尔山羊养殖场,采用挖洞入院,蒙面持刀,对王某某夫妇进行殴打,抢走波尔山羊11只,价值12万元;2001年至2003年,伙同他人在宁陵县多个乡镇盗窃作案9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79900元。

罪犯刘永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刘永假释,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刘永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犯数罪,又系主犯,减刑时从严把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7年4月6日起至2023年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