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237号 罪犯刘稼林,男,196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0日作出(2001)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其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2日作出(2001)粤高法刑终字第6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2年1月21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4年11月29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7年5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5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6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稼林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刘稼林任开封市宏达塑料制品厂经理期间,1996年至1997年期间,先后5次对外签订购销合同后,采取多收货,少付款的方法,骗取深圳市一公司货款计220万元;1993年至1996年期间,骗取香港一通讯公司价值120多万元的手机。 罪犯刘稼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2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刘稼林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刘稼林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没有积极退还赃款,给被害单位造成了巨大损失,减刑时从严把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稼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刑期自2004年11月29日起至2018年10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谢劳动 人民陪审员 康干忠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良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