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56号 罪犯刘红军,男,196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8日作出(2000)商少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红军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宣判后,于2002年11月1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02年11月1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6年1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5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8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10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1996年夏至1999年春节,被告人刘红军在自己家中、本村苹果园、被害人家中等地,分别将本村幼女闫某某、刘某某、郑某某奸淫。 罪犯刘红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监狱记功1次,表扬4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份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刘红军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红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红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2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