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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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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辉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89号 罪犯刘辉,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30日作出(2007)睢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其犯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89号

罪犯刘辉,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30日作出(2007)睢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宣判后,2008年1月19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0年8月12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2月4日减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7月26日零时许,被告人刘辉伙同他人经预谋携带木棍、胶带、匕首等作案工具,开机动车三轮到睢县河堤乡任庄村任某的废品收购站,将任某控制,抢劫现金2000余元,财物价值人民币2200余元;2007年1月份,刘辉明知是来路不明的昌河汽车,以人民币5000元予以购买。

罪犯刘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刘辉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刘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07年8月13日起至2015年2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