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刘学增犯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94号 罪犯刘学增,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杞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7日作出(2008)杞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94号

罪犯刘学增,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杞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7日作出(2008)杞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学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宣判后,2008年1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0年8月12日减刑一年;2012年10月20日就爱你行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学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8月9日该被告人刘学增同其他6人将搭乘其同伙驾驶的三轮车的女青年程某、汪某二人挟持到杞县邢口镇一玉米地里,6人先后对二被害人轮奸。1994年因犯盗窃罪该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系累犯。

罪犯刘学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刘学增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假释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刘学增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因犯罪多次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仍不思悔改,减刑时从严把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学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自2007年9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谢劳动

人民陪审员  康干忠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良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