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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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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新瓦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401号 罪犯侯新瓦,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七月十日作出(2008)虞刑初字第0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401号

罪犯侯新瓦,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七月十日作出(2008)虞刑初字第0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新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于2007年9月13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侯新瓦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月至同年10月间,被告人侯新瓦伙同他人在虞城县小侯乡、谷熟集等地多次盗割正在使用的电话电缆线,共计5810米,价值133220.2元;同年6月18日,侯新瓦伙同他人在小侯乡南地盗割正在使用的农电线1400米,价值4536元。

罪犯侯新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连续受表扬3次,记功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侯新瓦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患病罪犯审批表、鉴定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侯新瓦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侯新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自2006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