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93号 罪犯刘保军,男,195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0年6月29日作出(2000)商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6日作出(2000)豫刑一终字第3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0年10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2年8月2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7年8月30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2月12日减刑一年;2012年6月15日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保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8年9月10日,被告人刘保军因酒后算账与同村村民王某发生厮打,被人劝开后各自回家,被害人王某自认吃亏,又到刘保军家,刘保军持刀将王某扎死。 罪犯刘保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刘保军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刘保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呈报减刑幅度偏大,应予以变更。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保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刑期自2005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谢劳动 人民陪审员 康干忠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良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