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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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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亮亮犯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247号 罪犯尚亮亮,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民权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商梁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247号

罪犯尚亮亮,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民权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商梁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商刑终字第16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宣判后,2012年8月1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尚亮亮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1月初,被告人尚亮亮帮助贩毒人员王某在商丘市东方锦江附近将4克冰毒贩卖给王某某,收取王某某人民币2000元;2001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尚亮亮帮助贩毒人员王某在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政府门口,将7克冰毒王某某,收取王某某现金4000元。

罪犯尚亮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2次,受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尚亮亮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尚亮亮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尚亮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11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