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崔建中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206号 罪犯崔建中,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泌阳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4日作出(2005)漯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其犯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206号

罪犯崔建中,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泌阳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4日作出(2005)漯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其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31日作出(2006)豫法刑二终字第0645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改判崔建中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其所犯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2007年5月30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9年8月20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2月3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2年8月1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崔建中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7年9月至2003年9月间,被告人崔建中伙同他人携带作案工具,分别窜至山东省东平县、河南省修武县邮政支局等地,采取威胁、殴打手段,参与抢劫作案3次,抢劫财物人民币57810元;1995年11月至2003年10月间,被告人崔建中伙同他人携带作案工具,先后窜至襄城县、兰考县等地,采取撬门、挖洞等手段事实盗窃作案6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06979元,该犯系主犯,因揭发同案犯的其他犯罪行为,构成重大立功。

罪犯崔建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2次,受记功3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崔建中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崔建中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减刑时从严把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崔建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自2012年2月3日起至2028年1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谢劳动

人民陪审员  康干忠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良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