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218号 罪犯张兴龙,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商洛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6日作出(2009)驻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宣判后,2009年2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2年6月15日减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兴龙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3月份,被告人张兴龙以每克680元的价格从韩某某处购得海洛因50克,用于自己吸食,部分卖于他人;2008年4月份,韩某某再次携带海洛因100克,以每克680元的价格卖于张兴龙95克海洛因。2008年7月份,被告人张兴龙向被告人韩某某求购海洛因100克。 罪犯张兴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兴龙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张兴龙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兴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8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