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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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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方俊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80号 罪犯孙方俊,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5日作出(2001)周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80号

罪犯孙方俊,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5日作出(2001)周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方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0日作出(2002)豫法刑一终字第29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2年6月27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4年8月3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07年8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10月20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月16日减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孙方俊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89年2月13日下午,淮阳县村民孙某某与郑集乡村民刘某某因地界发生纠纷,引起两村多人殴斗,互殴中,被告人孙方俊持木工凿将刘某某扎伤,致刘某某失血休克死亡。

罪犯孙方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孙方俊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孙方俊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呈报减刑幅度偏大,应予以变更。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方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4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