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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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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德健犯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68号 罪犯吴德建,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9)兰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其犯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68号

罪犯吴德建,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9)兰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2009)汴少刑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9年9月1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2年6月15日减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吴德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2月21日晚6时许,该犯伙同他人强行将兰考县村民赵某某带至小宋乡孔庄寨村南地,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对该女实施强奸。

罪犯吴德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2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吴德建假释,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假释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吴德建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德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9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谢劳动

人民陪审员  康干忠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良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