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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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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35号 罪犯孙伟,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4日作出(2005)周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35号

罪犯孙伟,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4日作出(2005)周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伟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宣判后,兰百让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9日作出(2006)豫刑一终字第001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07年1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09年4月26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2012年5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6月6日晚,被告人孙伟预谋后伙同孙伟携带作案工具,将被害人兰圆圆领到周口市大庆路沙河桥北东河滩上,用绳子将兰圆圆勒死,又用菜刀将其头颅砍掉后抛掷大庆路桥北东沙河内。

罪犯孙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监狱记功2次,表扬3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孙伟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30年3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谢劳动

人民陪审员  康干忠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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