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强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520号 罪犯王强,男,1981年11月26日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川刑初字第190号刑事附带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520号

罪犯王强,男,1981年11月26日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川刑初字第1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强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王强等四名被告人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0584.75元。宣判后,于2012年11月16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26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9日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商丘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7月25日19时许,陈金双与被害人郭立志在川汇区重庆沱江鱼府门前发生争吵。被告人王强受邀伙同他人赶到后,追打郭立志,王强持刀将其肚子和胳膊扎伤,郭立志损失构成重伤。王强系本案主犯。另查明王强曾因犯强奸罪于2002年8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6月3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罪犯王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任务。受表扬2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强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强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谢劳动

人民陪审员  康干忠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良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