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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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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勇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534号 罪犯王志勇,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0日作出(2012)商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534号

罪犯王志勇,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0日作出(2012)商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志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王志勇同伙不服,提出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周刑终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志勇犯盗窃罪,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于2013年6月20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26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志勇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2012年5月30日至同年6月10日,被告人王志勇伙同他人预谋后,乘夜深之时,到商水县农机局家属院、供销社等地,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农用三轮车三辆、冰激凌机一台,计价值2万余元。王志勇系本案主犯。另查明,被告人王志勇曾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2年3月1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罪犯王志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获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志勇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志勇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志勇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2012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翟作仁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