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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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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昆鹏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523号 罪犯王昆鹏,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杞县人,中专文化。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3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523号

罪犯王昆鹏,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杞县人,中专文化。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3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昆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于2012年2月24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26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9日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商丘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昆鹏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王昆鹏受韩某某教唆,伙同他人驾车尾随被害人谢某某至开封市晋安路电业局家属院所在的小区5号楼前,将被害人劫持到车上,采取殴打、持刀威胁等手段,劫得现金1000元和银行卡一张,逼迫被害人说出密码后,共取出现金5000元案发后韩某某退赃6500元。案发后,王昆鹏具有投案自首情节。

罪犯王昆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昆鹏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昆鹏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昆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谢劳动

人民陪审员  康干忠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良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