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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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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世聚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525号 罪犯梁世聚,男,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曹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5日作出(2008)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世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525号

罪犯梁世聚,男,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曹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5日作出(2008)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世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于2008年2月21日入狱服刑。因发现漏罪,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8日作出(2008)民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世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发现漏罪,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6日作出(2008)民刑初字第5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世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原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因发现漏罪,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2011)民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世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执行期间,于2013年1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26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9日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商丘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老年罪犯审批表,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梁世聚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梁世聚分别伙同他人预谋后,到民权县林七乡、顺河乡等地盗窃作案多起,盗窃小麦、山羊、电机、塑料布等物,价值一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人梁世聚曾因犯盗窃罪于1982年3月被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8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7年刑满释放。

罪犯梁世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2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梁世聚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梁世聚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世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07年11月14日起至2015年7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谢劳动

人民陪审员  康干忠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良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