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430号 罪犯程记星,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3)商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记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于2013年3月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26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9日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程记星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程记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3月11日晚21时许,被告人程记星伙同戚高峰、朱天恩、程双来酒后窜到袁老乡通往马庄路上,将两辆大蓬车拦下,对司机殴打后索要现金100元。后又到平店乡至魏集公路吴屯段,拦截四辆汽车,向被害人靳应庆、邝建厂等人索要现金100余元。 罪犯程记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2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程记星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程记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主动缴纳罚金5000元,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记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2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3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玉学 审判员 翟作仁 审判员 何海玲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