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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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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俊岭犯诈骗罪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533号 罪犯穆俊岭,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7日作出(2013)鹿少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533号

罪犯穆俊岭,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7日作出(2013)鹿少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穆俊岭犯诈骗罪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于2014年1月10日入狱服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26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穆俊岭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6月11日至同月23日,被告人穆俊岭伙同他人,利用伪造的一元人民币,谎称是错版的人民币,以其价值较大为由,在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汽车站、鹿邑县鹿邑饭店附近、鹿邑县西三角公园等地,相互配合,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等三人人民币4万余元。穆俊岭系本案主犯。另查明,穆俊岭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1月18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1月20日刑满释放,系本案累犯。

罪犯穆俊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穆俊岭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穆俊岭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穆俊岭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翟作仁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