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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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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顺犯聚众斗殴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466号 罪犯王顺,男,1993年9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监狱服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夏少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466号

罪犯王顺,男,1993年9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监狱服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夏少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4月1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1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顺2012年10月21日,该犯在他人的纠集下,携带钢制棍,参与对尹旺的殴打,致其轻伤。民事配成已达成协议。

罪犯王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服刑期间,累计受到监狱记功1次,表扬1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顺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顺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其家人又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人谅解,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2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刑期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玉学

审判员  翟作仁

审判员  何海玲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