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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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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新恒犯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536号 罪犯范新恒,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民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536号

罪犯范新恒,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民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新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范新恒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3)商刑终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范新恒犯诈骗罪,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2013年2月21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26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范新恒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2月份,被告人范新恒指使李贺东组织他人在北京办理各种银行卡后,由范新恒转卖给他人实施诈骗,致使被害人李某某、罗某、董某某、闫某黄某某、田某某等六人被骗共计265400元。

罪犯范新恒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1次。2014年7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警告处分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范新恒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范新恒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范新恒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2012年6月29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翟作仁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