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540号 罪犯范红伟,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上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红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于2013年3月8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26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9日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商丘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范红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7月6日14时许,被告人范红伟到郑州市上街区购买面具和水果刀,次日凌晨1时许,在上街区中心路幼儿园门前遇到被害人王静,便戴面具采取持刀揽住其脖子等手段,将王静挎包抢走,内有现金647元,手机一部。后范红伟被群众抓获,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 罪犯范红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范红伟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范红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范红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2年7月7日起至2015年6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谢劳动 人民陪审员 康干忠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良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