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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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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帅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490号 罪犯马帅,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监狱服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柘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490号

罪犯马帅,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监狱服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柘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宣判后,2012年9月3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26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在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华民、刑罚执行机关商丘市监狱指派干警刘伟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马帅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3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帅伙同他人驾驶面包车在柘城县医院住院楼门前盗窃周某某的两轮摩托车,被人发现后,同案被告人驾驶车辆将拦截人员撞伤;2012年3月9日,被告人马帅伙同他人在太康县宏泰宾馆车棚内盗窃电动车一辆,价值2400元。

罪犯马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记功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马帅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马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2年8月29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谢劳动

人民陪审员  康干忠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良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