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544号 罪犯陈金帅,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金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金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陈金帅不服,提出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汴刑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2年10月26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26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9日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商丘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金帅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陈金帅、陈银帅自2008年年底以来,合伙在淘宝网上陆续注册网站“2008年新郑大枣”、“红枣乐园8”、“好想你健康红枣2008”,在未经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先后在郑州市、开封市用购买的假冒“好想你”包装袋非法加工红枣,而后在上述网站销售,累计销售假冒“好想你”红枣价值80万元。 罪犯陈金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获记功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陈金帅建议,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金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金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1年10月18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谢劳动 人民陪审员 康干忠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良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