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556号 罪犯郭辉,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开封市人,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3)顺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3000元。宣判后,于2013年4月2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26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9日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郭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郭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0日被告人郭辉与丹宇、陈朝阳,三人经商议后,于当晚窜至开封市现代技术学校附近,将挑学校围墙出来的该校学生高世林、郭恒强行拉至学校对面采取殴打方式将高世林身上的现金50元及联想手机一部抢走。 罪犯郭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郭辉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郭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2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谢劳动 人民陪审员 康干忠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良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