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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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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昌义犯聚众斗殴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532号 罪犯陈昌义,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532号

罪犯陈昌义,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2)开刑初字第6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昌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陈昌义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2013)郑刑二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3年5月9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26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昌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8月17日14时许,在郑东新区联盟新城6期工地,商丘籍民工因工作与贵州籍民工发生争执,贵州籍民工被告人陈昌义被围攻殴打。陈昌义回去叫人,至此后双方几十余人持械对峙、互殴。互殴过程中致赵见堂十余人受伤,其中6人损伤构成轻伤。陈昌义系本案主犯。案发后,商丘籍受伤人员亲属对本案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

罪犯陈昌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陈昌义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昌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昌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2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翟作仁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