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92号 罪犯杨长兴,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6日作出(2010)顺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2010年10月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长兴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5年3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扬长兴伙同他人在开封市东郊,将上夜班途径此地的王某某拦住,采用殴打、按胳膊等暴力手段,先后将王某某强奸。 罪犯杨长兴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记功1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杨长兴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杨长兴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呈报减刑幅度偏大,应予以变更。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长兴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0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6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