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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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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点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242号 罪犯李新点,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宁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其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242号

罪犯李新点,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宁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2011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新点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3月份,被告人李新点伙同他人分别在梁园区观堂乡刘楼村、宁陵县赵村乡等地盗窃作案4次,盗窃生猪46头,价值57180元。,案发后追回生猪6头。因犯盗窃罪,2008年该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该犯系累犯。

罪犯李新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新点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李新点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又系累犯,减刑时从严把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新点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11年10月4日起至2019年3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