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94号 罪犯李斌,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大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2011)汴刑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李斌犯贪污、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宣判后,于2011年4月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2008年8月份,被告人李斌伙同他人在办理开封市水系工程拆迁过程中,预谋后,采取套用拆迁户的无证房,骗取拆迁补偿款36300元人民币,赃款已全部上缴。另查明,2008年8月至12月份,被告人李斌在水系工程拆迁过程中,先后两次收受现金5100元,赃款全部上缴。 罪犯李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监狱记功1次,表扬5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斌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斌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0年11月24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谢劳动 人民陪审员 康干忠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良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