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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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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锦俊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61号 罪犯鲁锦俊,男,1950年9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5日作出(2010)沈刑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鲁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61号

罪犯鲁锦俊,男,1950年9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5日作出(2010)沈刑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鲁锦俊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50000元。宣判后,于2011年4月2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1日下午,被告人鲁锦俊携带从深圳购买假币回到沈丘,并按照与郭建华、鲁葛氏的约定,在沈丘县将假币交给鲁葛氏,后鲁锦俊、鲁葛氏被周口市公安局民警抓获,缴获假币1046600元。

罪犯鲁锦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监狱记功2次,表扬3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鲁锦俊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鲁锦俊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鲁锦俊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0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谢劳动

人民陪审员  康干忠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良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