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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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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金站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44号 罪犯魏金站,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睢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与2012年3月8日作出(2012)睢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44号

罪犯魏金站,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睢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与2012年3月8日作出(2012)睢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金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孟胜利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2012)商刑终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2年7月3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2月20日,被告人魏金站妻弟陈留生与朋友在蓼堤镇东村鲶鱼火锅店吃饭时,因琐事与孟胜利发生争执,陈留生打电话叫来魏金站夫妇,继而发生打架,被告人魏金站用旁边修车铺里的扳手将孟胜利头部砸伤。经鉴定,孟胜利的损伤构成重伤。

罪犯魏金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监狱记功1次,表扬1次,监狱级积极改造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魏金站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魏金站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金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