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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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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须斋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231号 罪犯高须斋,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虞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其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231号

罪犯高须斋,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虞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宣判后,2012年2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1年10月30日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08年12月1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高须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高须斋3次在本乡蒙面入室,采取威逼手段,抢劫现金160元,其中2次未遂;2008年7月至8月间,该犯在本乡盗窃手机、食用油等财物,价值人民币960元。

罪犯高须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2次,记功2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高须斋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高须斋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须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8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11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谢劳动

人民陪审员  康干忠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良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