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213号 罪犯马月亮,男,195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民权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3年3月27日作出(2003)商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月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3日作出(2003)豫法刑一终字第2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3年8月14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6年5月25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9年1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马月亮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2年5月18日下午,被告人马月亮与到其家中购物的黄某因商品价格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厮打,被告人马月亮持木棒朝被害人头部猛击数下,致被害人死亡。 罪犯马月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2次,记功3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马月亮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马月亮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系主犯,减刑时从严把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月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自2006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10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