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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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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48号 罪犯韩宝玉,男,194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文盲,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6日作出(2007)永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48号

罪犯韩宝玉,男,194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文盲,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6日作出(2007)永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宝玉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于2008年1月29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12年1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韩宝玉之次子韩小岭不务正业,经常打骂父母,索要钱财,殴打乡邻、借钱赊账。被告人韩宝玉伙同韩毛健等人预谋除掉韩小岭。2007年2月份一天夜,在韩小岭住处,被告人韩宝玉用绳子勒住韩小岭颈部,韩毛健等人协助,致使韩小岭窒息死亡。韩宝玉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被害人韩小岭品行恶劣,在村民及亲戚中形成公愤,韩宝玉出于义愤杀人。

罪犯韩宝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监狱记功1次,表扬3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韩宝玉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韩宝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宝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自2007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